美国通过环境诉讼推动污染场地修复
2012-02-17 17:45:25 作者:pumin 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 浏览次数: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厂的搬迁,很多工业企业遗留的污染场地被开发再利用于新建民用房地产项目。如何积极治理过去已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就成了非常紧迫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待正在排放的污染,但是对过去已经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如何治理,没有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下面简要举例介绍在美国如何通过环境诉讼推动部分类别老污染场地的清理,作为对我国的借鉴。
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环境责任相关的法律包括《清洁水法案》(Clean Water Act,简称CWA)、《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简称CERCLA 或超级基金法),《石油污染法案》(Oil Pollution Act ,简称OPA)和《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简称RCRA) 等等。在州层面,有相应的州清理环境责任法(state cleanup liability statutes)。这些法律规定在确定有排污者的情况下由排污者负责治理污染并对造成的环境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联邦和州环境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要求排污者停止排污并对已经污染的土壤地下水进行治理;联邦和州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加快治理;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加快治理。
美孚石油公司 (Mobil) 的前身于1850年左右,开始在纽约布鲁克林区钮镇(NEWTOWN)的河边进行石油冶炼,直到1900年左右,汽油都被认为是冶炼的副产品并被直接排放掉。美孚石油公司于1966年停止了在此处冶炼。1978年美国海岸警卫队发现有油类从陆地向钮镇河渗漏,随后一年的调查中,发现超过21万平方米的土地下,存在约6.4万立方米的液体石油类污染物(NAPL),换句话说, 就是有约6.4万立方米的汽油 (和其他石油类) 浮在地下水表面, 而且土壤和地下水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这6.4万立方米液体石油类污染物,大部分是美孚石油公司的前身在1900年前将汽油当做副产品排放掉的。本来这些汽油应该局限在钮镇河附近的地下,因为地下水是从陆地流向河的。但是1947年左右,布鲁克林区中部进行了大规模的抽地下水活动,从而改变了地下水的流向,使得这些汽油极大地随地下水向内陆流动,使污染物扩展到21万平方米。
1979年起,美孚石油公司开始在此地开展环境修复。
1990年纽约州环保局发出两个行政命令要求美孚石油公司进行更好更大规模的治理工作。
2006年,当地三百多名居民起诉包括美孚石油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要求赔偿因污染排放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并尽快治理污染。值得一提的是,代理此案的律师事务所是电影《永不妥协》的原型律师事务所, 朱丽娅-罗伯茨在电影中扮演角色的原型艾琳-布劳克维奇作为著名环保人士也高调介入此案, 使得此诉讼在美国倍受关注。
2007年,纽约州检察机关代表纽约州和州环保局起诉美孚石油公司因污染排放对环境的恶劣影响,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尽快修复治理包括土壤地下水在内的污染。
2010年11月,美孚石油公司同纽约州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达成和解,美孚石油公司同意支付两千五百万美元作为环境污染的赔偿,并承诺全面和加快环境修复。
在这个环境诉讼案子中,由于年代跨越大,如何确定环境责任者和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仅在1978年,最初的调查就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此后的环境诉讼中,诉讼双方都雇佣了大量的专家进行环境鉴定。到目前为止,总共安装了418个地下水监测井。
应该指出虽然可以借鉴在美国如何推动部分老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大量花费在环境诉讼上仍有待讨论。纽约州检察机关在不长 的时间内达成和解的原因也在于此:政府诉讼的目的是推动加快并有效地修复污染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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