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

2010-06-25 16:46:17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瞭望 浏览次数:0

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多达10万处场地,包括约30万公顷土地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到工业和自然的污染,其中2%一5%需要采取相应的行动,以确保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为了有效治理污染土地,英国政府于1992年开始土壤污染风险管理与修复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立法,鼓励开发者(或提资者、土地转让者)对原有场地进行再开发利用,并且要求对再开发场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在健康风险评价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场地修复工作。

2002年3月,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成果,包括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要求,土地评价中的潜在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的毒理学和人体摄人量估算,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模型(CLEA),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等一系列报告与标准,形成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规范”。

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土壤中污染物风险评价标准的确立,即评价技术科学与否与评价标准密切相关。英国环保局在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各污染物的毒理学、污染状况及其在环境中的行为特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人体的暴露途径与水平等因素,建立了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以有效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该标准对于我国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价与修复技术等相关研究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标准制定的程序与方法

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主要建立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基础上,并不考虑对土壤环境中其他受体的风险性,如植物、动物、建筑物和受控水体等。

优先污染物的遴选依据为:(1)以前或现在的许多工业场地中可能存在,而且具有足够浓度的污染物;(2)对人体与环境中敏感受体具有潜在危害风险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无机阴离子、有机污染物等54种,其中有机污染物为丙酮、石油烃、芳烃、苯、氯酚等34种。

污染物毒理学及人体摄入量估算系统分析污染物毒理学资料包括:污染物急性毒性(经口、经皮、吸人等)、在人体内的代谢(吸收、分布、排泄)、人体中毒事故情况、生殖与发育毒性、致癌性与基因毒性等。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联合食品委员会(JECFA)、WHO饮用水质量准则、WHO空气质量准则、美国环保局(EPA)、美国有毒物质与疾病管理局(ATSDR)等组织推荐的允许摄人量,根据不同的敏感人群,确定人体日允许摄人量。

环境污染状况及其环境行为分析分析环境中污染物来源与污染水平,污染物的降解、挥发、迁移一转化、植物吸收状况及其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等不同的环境行为特性,确定人体可能的暴露途径与暴露风险。

土壤中污染物允许摄入量佑算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同的敏感人群通过不同途径的摄人量及相应的健康标准,利用下列参数,推算确定土壤中污染物允许摄人量:污染物平均日摄人量(MDI )(不包括来自土壤);日容许摄人量(TDI );土壤中污染物日容许摄入量(TDSI )。其中,TDSI定义为TDI与MDI的差值,即TDSI=TDI-MDI,但当MDI TDI或MDI=80%TDI时,TDSI设定为20%TDI。根据TDSI求得土壤污染物一健康标准值(ID,最小风险剂量),用于推算污染物指导性标准值与污染场地的健康风险评价。

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SGV) 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不同的敏感人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应用污染场地暴露评价(CLEA)模型,求得SGV值。

土地利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有与无植物生长)、蔬菜一水果园地、商业与工业用地。当土壤中污染物浓度高于SGV值时,土地使用者可能产生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该场地要求进行修复。SGV有机地结合了权威的科学结论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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