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規範
91.12.27 環署水字第0910091877 函
一、本規範係供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設置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之依據。
二、範圍及說明
1.本規範適用於未密實顆粒(unconsolidated granular)土層,以監測飽和含水層地下水質,取得監測井周邊之代表性地下水水樣為目的,而非以抽水試驗為設置目的。異於前述情況之監測井設置,由水文地質專業人士依現場實際地質情形,參考本規範辦理。
2.本規範所有附圖中尺寸、長度、規格已註明者為標準規格,未註明者(如井管、井篩長度等) 則依監測井設置場址之水文地質情況而定。
3.本規範稱謂之專業水文地質師為具有國外水文地質師執照之專業人士,或具有水文、地質、水文地質專業訓練及相關經驗人士。其資格與經驗是否能滿足工作需求由環保機關確定之。
4.本規範所採用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簡稱 ASTM)相關規範之條例或文字不包括於本文或其他附件。所採用之ASTM 規範(如C136,D1586,D1587, D2488 及D5299)可經由所附註資料來源查察得之。(註:ASTM D1587 之中文版為CNSA3284)。
[附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置规范--台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