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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保护
2009-11-17 11:26:1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9  文字大小:【】【】【

 

地下水保护:

应以预防为主。为此,必须进行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遭受污染,就应及时采取措施,防微杜渐。最好是尽量减少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的机会和数量,诸如污水聚积地段的防渗,选择具有最优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地点排放废物等。

水质污染的危害: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一般规定:

 1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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