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现状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的环境调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HJ/T □□□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1 针对性原则
根据场地的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 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的行为,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经费等,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化工厂、农药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等可能的污染源,则场地环境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需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种类、程度和范围。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结果表明,场地的环境状况能够接受,则场地环境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若第二阶段调查确认污染事实,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满足风险评估和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过程所需参数。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招聘 | 联盟单位 | 版权声明 | 反馈意见 投稿邮箱:editor@hjxf.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