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制度正在建立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的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1)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已有规定。《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土地复垦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主管机关。
(2)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的相应工作。2004年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起草《国务院关于煤炭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意见》、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2005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完成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于2005年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目前正在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规划内容包含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国家林业局已提出“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3)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经费来源已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10日出台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各地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依据国务院批复,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收费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有关费用。要整合和完善现行涉及补偿及生态补偿的各项收费,统筹安排并集中用于因开采开发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包括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方面的开支,明确由包括林业在内的相关部门研究落实。
(4)一些地区已陆续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正在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目前已有山西、内蒙、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重庆、贵州、云南、青海等10多个省(区)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河北、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西藏等十多个省(市、区)完成了省级规划编制任务。规划中包括了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三废”治理等工程建设内容。北京、山西、辽宁、浙江、江西、福建、云南等省(市)的林业部门参与了规划工作。
(三)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投资巨大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难度加大,植树造林更加困难,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据山西阳煤集团测算,治理与植被恢复成本最低75万元/公顷,平均约112.5万元/公顷;一般的绿化工程投入也达到了6—7.5万元/公顷。平塑煤炭工业公司的露天煤矿,仅将开采后的土地恢复成可以造林的土地(不包括造林)的费用就达7.5—9万元/公顷。
江西德兴铜矿的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投资完全由企业承担,费用纳入企业生产成本。累计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投资1579万元,其中,植被恢复投资450万元,占28.5%。植被恢复平均成本为1.8万元/公顷,客土成本平均0.9万元/公顷,植树种草平均成本0.8万元/公顷。
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程的成本要高很多。要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必需要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矿山环保工作虽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环和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加上历史欠账多,治理速度缓慢,矿山环境恶化趋势至今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
(1)我国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多、基数大,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公顷,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本次调研发现,治理力度比较大的大型国有企业山西省平朔矿区土地复垦率仅为40%。德兴铜矿恢复植被占应恢复治理面积的10%左右。寻乌稀土矿综合治理度仅9.0%,此外,民营小型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率更低,如鞍山有民营小型矿区754家,恢复植被面积210.3公顷,占全市矿区已恢复植被面积的15.6%,复垦率仅为4%。
(2)没有从生态文明的高度认识土地复垦,未把林草放在矿区生态恢复优先地位。
在现有制度中,矿区复垦的全局观念不强,生态恢复意识较差。例如,有些人认为土地复垦只要把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即达目的。从生态意义上讲,这种意义的土地复垦没有达到土地利用的最终目标,是不完全的。从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意义上来讲,在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将矿区损毁土地优先复垦成林草地,优先复垦成野生生物栖息地,是非常必要的。
(3)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
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山西省对汾河上游、沁河源头采空区和非采空区森林生长量的调查表明,采空区森林生长量比同等条件下非采空区森林生长量减少30%。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
(4)矿区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无论是大中型国有矿区,还是乡镇小型矿区,涉及矿山企业占地范围以外的破坏和影响面积,矿山企业基本上不纳入管理范围,提供的矿区植被与生态破坏情况数据偏小;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这些矿山管理不规范,过于追逐利润,对生态环境不闻不问,没有相关数据。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阵,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5)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难度大、投入高、缺口大,政策机制不健全。
矿区地表土壤大多受到严重破坏,要恢复植被,应先恢复土壤,特别是开挖面需要填平补齐,煤矸石山需要平整、固坡、覆土、预防自燃等。因此植被与生态恢复难度大、投入高。2006年2月,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财建[2006]215号文件,要求各省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但据了解,目前只有山西、内蒙古等11省(自治区)建立了保证金制度。另外,保证金制度主要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植被与生态恢复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标准的提高,治理难度不断增加,所需植被与生态恢复治理资金缺口也随之加大,长此下去,势必造成“旧帐未还,又欠新账”的局面。
(6)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涉及部门多、协调困难。
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因此,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按目前的部门分工,上下都涉及与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和支持才能做好此项工作。
四、对策与建议
(一)打破部门和区域局限,加深对土地复垦定义的认识和理解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将矿区复垦定义为对采矿引起退化的矿区生态系统,通过重整地形和表土,采取植被或其它适宜的土地利用方式,恢复其生态平衡的过程。同时,将矿区周边受影响范围纳入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范畴,整体规划,全面治理。我们应该借鉴他们的经验。
(二)政府主导、划分事权、明确职责
矿区植被与生态恢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植被与生态恢复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更要明确政府、矿山企业的职责。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分工和事权划分:对于历史积留的矿区植被与生态恢复,包括闭坑矿、废弃矿以及在产矿中历史积留的植被与生态恢复资金,由政府投资;矿山企业当前和以后引起的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恢复,由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出;矿山企业当前和以后引起的矿山企业占地范围以外的植被与生态恢复,通过建立专门的补偿制度由矿山企业解决。
(三)统筹规划,分布实施
全面开展矿区植被与生态状况调查、规划编制工作,掌握矿区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包括破坏面积、程度、分布等,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为开展矿区植被与生态恢复工作提供依据。林业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争取发改委、财政、国土、矿山企业的支持,动员组织各省参与编制全国矿区植被与生态恢复规划。
(四)提出矿区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恢复的长效机制
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各类矿区植被破坏应予补偿的指标体系,提出各类矿区以森林为主体的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的标准,以及对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的成本、时限、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科学测算,研究国家投入与企业治理相结合的投资模式,明确矿产开发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对森林植被保护和生态治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途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建立各类矿区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的长效机制。(国家林业局经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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